AI“克隆”名人声音带货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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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科技
摘要

  案情介绍  AI“克隆”名人声音用于视频带货是否侵权?带货视频的委托推广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 AI“克隆”名人声音带货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 AI合成声音具备可识别性即可落入权利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构成侵权,商家委托平台“达人”共同以推介商品为目的发布带货视频、获取相应收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对受托人制作、发布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AI“克隆”名人声音用于视频带货是否侵权?带货视频的委托推广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 AI“克隆”名人声音带货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 AI合成声音具备可识别性即可落入权利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构成侵权,商家委托平台“达人”共同以推介商品为目的发布带货视频、获取相应收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对受托人制作、发布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李某某在教育、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2024年,原告李某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中,通过使用原告李某某的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原告声音高度近似的 AI合成声音,对其销售的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进行宣传推介。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获得其许可,使用其肖像和通过 AI合成的声音制作宣传产品,使原告人格形象与被告商业宣传对象形成紧密关联,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销售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利用原告人格形象、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吸引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共同完成销售活动,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对涉案视频的发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视频推介的图书均为优质书籍,没有对原告的社会形象进行贬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在教育、育儿领域的知名度,涉案视频对家庭教育类书籍进行宣传推介,更易使观看涉案视频的公众将视频中的相关内容与原告之间建立联系,可以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够将涉案 AI合成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涉案推介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的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因此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名人声音被“克隆”冒用越来越真假难辨,这使得声音侵权现象更加泛滥,也极易误导消费者。该案明确了利用 AI深度合成技术合成的自然人声音,只要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具有可识别性,应纳入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商家委托视频发布者带货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委托方和实际获益者的平台商家,对其关联“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商家不能仅以“被动合作”“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为规范电商推广行为、压实商家主体责任、治理 AI“声替”乱象提供规范指引。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深度合成内容审查,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显式标识,避免公众混淆,并建立健全的辟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颜君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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